对集会自由进行管控
王志安说,在日本,言论自由与自由民权运动(也即集会自由),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的一部分,日本宪法第21条第1项对此权利有明确规定。但是,即使在现代,集会参加者也有一瞬间变成暴徒的可能,集会的管控极为重要。日本宪法对这些权利只有一般性的限制,比如援引宪法第13条的公共福祉,在实际运用上,主要通过各都道府县的公安条例来应对集会,而同时,这种警察应对的权限也受到宪法的制约,这一点主要通过法院审判来实现。
王志安举例说,街头集会采用备案制,如果没有申报,就违反道路交通法(道路的无许可使用),可以处以刑事处罚,逮捕,判刑。关于申报制,法院在新潟县公安条例事件(最高法院昭和29年11月24日大法庭判决)中,确认了一些原则。
第一,禁止一般的许可制度。
第二,根据合理且明确的基准的许可制。
第三,对公共安全有明显的紧迫性危险(明确且现实的危险)时,不给与集会许可符合宪法规定。总体上,日本在集会问题上,尚没有遭遇激烈冲撞社会和国家安全的案件,警察完全掌控着各种示威游行,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极少。